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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日期:2021-12-08 14:01     浏览:134    

 为规范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清洁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中浓缩果蔬汁(浆)包括如下类别水果、蔬菜的浓缩汁(浆):


  大宗加工水果类:包括苹果、柑橘、梨等。


  其他加工水果类:包括菠萝、荔枝、芒果等热带水果;草莓、蓝莓、树莓、黑加仑等小浆果;其他未列及的水果类。


  大宗加工蔬菜类:包括番茄、胡萝卜、红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类:包括芹菜、黄瓜、姜等。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从果蔬汁(浆)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复原后具有果蔬汁应有特征的制品。果蔬原浆为果蔬经压榨或破碎后,不去除水分、不经过酶处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业布局、设立条件及规模


  (一)企业布局


  1.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选址


  新建、改扩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产资源。


  2.新建加工企业(项目)的分布密度


  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生产规模


  1.浓缩苹果汁


  禁止新建、扩建加工企业(项目)。允许现有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2.大宗加工水果浓缩汁(包括浓缩梨汁、浓缩橙汁等,但不包括浓缩苹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浓缩汁(包括浓缩番茄汁、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红薯汁等)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10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8吨/小时)。


  3.浓缩果蔬浆、果蔬原浆及其他加工果蔬浓缩汁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4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3吨/小时)。


  (三)果蔬原料供应及品种要求


  在上述限定范围内,企业原料总资源量应为设计原料处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加快品种结构调整。鼓励提高加工浓缩苹果浊汁(加工过程未经酶处理)、浓缩橙汁和菠萝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浓缩热带水果汁(浆)以及小品种浓缩果蔬汁(浆)的比例。


  二、工艺与装备


  (一)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饮料通则》(GB 10789)、《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732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 4069)、各种浓缩果蔬汁(浆)的产品标准等有关规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合理,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二)装备和技术要求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浓缩果蔬汁(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装备和技术要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应逐步淘汰自动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浓缩汁生产装置。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


  1.检测设施和设备


  企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需求,检验技术、检验手段应先进、准确、可靠。


  2.生产用水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


  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鼓励将果蔬汁蒸发冷凝水用作原料果蔬的最后一段清洗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贮藏设备


  企业应建设或拥有浓缩果蔬汁(浆)贮藏库,贮藏能力≥全年浓缩果蔬汁(浆)总产量的50%。


  4.废水和副产物处理设备


  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企业(项目),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并应配备果蔬渣综合利用设备。


  三、产品质量安全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2000)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 4111),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企业应明确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过程并进行有效控制。要制定生产工艺操作技术规范,配备具有相应能力或资质的作业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过程的监控,确保关键过程稳定可靠。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并做好达标备案工作。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


  (五)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追溯系统,包括原辅料的验收使用、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库批次、标志的管理等内容,实现从原辅料验收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标识和记录,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生产企业应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法律法规、产品预期用途和顾客要求的记录,各项记录至少保存3年。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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