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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房屋维修和返修管理规定有用吗,是哪里制i定的

发布日期: 2021-12-21 12:01 浏览:134
核心摘要: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① 公共卫生间渗入楼下业主,是物业维修还是业主自己维修?

   

   当然是业主,这是你的卫生间防水不好!

   

② 公房出售后由谁维修管理?

   

   公共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业主组成建筑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答复,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销售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买方承担;公共部件、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公共维护基金的利息支付;电梯、高压泵的运行、维护、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③ 公房物业费、供暖费、维修费

   

   如何支付和支付费用的标准在你买房子时有一份书面合同(类似于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如果你买了一套二级专用房子,你的家人也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在你买了他的房子后,这些协议的内容自然会继续给你。在购买房屋之前,这些费用应该在物业公司中找到。购买合同有标准文本,您可以参考。购房后,超过开发商保修期的房屋大修由业主委员会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④ 自管公房的维修范围是什么?

   

   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大修、更新和改造。经居委会核实属于房屋维修范围的,在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相关业主名单后,征求业主意见并相应填写 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送原售房单位。希望采纳,谢谢!

   

⑤ 谁负责购买公房产权和维修管理?

   

   1.购买公房产权,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但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2.您也可以委托您信任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但费用由您自己承担。
3.如果你有能力,你应该自己修理。
4.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5.虽然买了产权,但是不能随便拆改。
6.参阅:http://hi..com/泽光。有文件。

   

⑥ 物业房屋维修和维修管理规定有用吗?我在哪里制定的?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维修管理,确保房屋住房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整性和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照行政建设制度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维修管理。公共房屋出售给个人后,应当另行制定维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维修,是指已建成房屋的拆迁、改造、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共房屋管理单位、自管房屋单位和私人房屋所有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所有人、用户、房屋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城市房屋的维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结合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现代建筑的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维修也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房屋维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维修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维修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维修的管理,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律、标准、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指导和督促房主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维修业务、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7)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维修的争议和纠纷。第八条自管房屋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维修管理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章房屋维修责任 第九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复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相连房屋的修复,业主应当按照《城市异产相连房屋管理条例》承担责任。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复,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损坏房屋的,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二条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转让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拆迁前的修复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复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复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调查,掌握房屋的损坏情况,及时修复损坏;在暴风雨、雨雪等季节,要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抢险修复房屋危险情况。房屋修复时,房屋使用者和相邻人应当配合,不得以此为由阻碍房屋修复。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修复责任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可能造成房屋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解决危险。解决危险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章房屋修复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规划期内改善房屋损坏和使用条件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近期房屋修缮计划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计划,平衡资金和材料。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管理单位和自主管理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维修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复分类; (四)维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定期统计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维修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生活安全; (二)危险房屋装修; (三)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第十九条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租金收入中应用于房屋修复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三)本系统各种营业收入的部分盈余; (4)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其他资金用于房屋维修。第二十条单位自行管理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业主筹集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住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房屋维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修以上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缮工程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价。检验评价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说明。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维修工程定额实行集中管理。第二十七条房屋维修工程定额应当适当设置,结构合理,平均先进,适用简单,并考虑下列因素。(1)施工现场和维修、使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复与原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4)人工操作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房屋修复工程定额的实施情况,组织确定房屋修复工程定额,为修订定额积累数据。第八章房屋修复企业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修缮任务。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不得单独取得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等级手续。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维修责任人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维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或者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但不适用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⑦ 火灾中公共房灯损坏,物业是否负责维修

   

   物业管理负责物业小区消防应急柜的日常维护。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理进行管理。

   

⑧ 原公房单位与业主因物业管理纠纷怎么办?

   

   业主与物业复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后,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
   一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也就是说,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自愿平等地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从而解决管理纠纷。
   第二,由第三方调解。这意味着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第三方提交纠纷,第三方将主持双方协商,促进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第三,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这是指双方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向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纠纷解决方案。
   第四,提起诉讼。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

   

⑨ 如果公热器坏了需要更换,供暖维修报修说租户自费更换,是这样的吗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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