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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电力设备”的重罪如何“重”起来

发布日期: 2021-12-21 02:02 浏览:136
核心摘要:正因为如此,刑法将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定性为重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电力设备的保护,一般要建立健全打防并举、警企合作、应急预警、群防群治等机制;就法律而言,我认为重要的解决办法是如何重破坏电力设备的重罪?

   

如何重破坏电力设备的重罪?

   

在当代社会,电力供应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更不用说企业的生产了。恐怕最严重的影响是躺在手术台上开脑或破肚的患者,生死攸关。

   

正因为如此,刑法将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定性为重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如相机、变压器、高压线路、导线、避雷线、绝缘子、爬杆塔的梯子和脚钉、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和附属设施等。

   

电力设备损坏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两类。

   

人们只能预防自然灾害,如地震、山体滑坡、飓风和洪水。在施工和保护过程中,应考虑防灾减灾,并制定应急预案。在这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预防和改进的空间越来越大。

   

人为破坏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可分为有组织行为和自然人个人行为。

   

作为电力设备作为一种战争行为,作为一种破坏电力设施的恐怖袭击,包括2015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导致乌克兰西部大面积停电等信息时代新事件,是国家安全事件,主要依靠政府、军队和土地安全部门采取对策,公民有义务配合支持。

   

普通公民主要关心如何预防和制止一般的破坏行为。

   

刑法中定义破坏电力设备为重罪的原因不同于一般盗窃罪和故意破坏财产罪。例如,犯罪分子盗窃电厂仓库中的铜线,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中的铜线,后者的罪行要严重得多,因为后果完全不同,即危害公共安全。

   

另一个例子是,通过放火和爆炸来破坏电力设备也不同于通常通过放火和爆炸来犯罪。由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特殊法律,根据特殊法律优于普通法律的规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结果必须比普通放火、爆炸罪重,也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特别严重。

   

但刑法虽然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量刑严重,但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的犯罪。

   

客观地说,当然,电力供应已经在全国城乡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规模、社会化、传统的电力供应必须依靠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从山川远程传输到用户社区的变压转换,任何节点的问题都可能影响整体情况。首先,这是一件好事。我想到我在20世纪60年代上中学时还在点燃煤油灯。我的家乡湖北江汉平原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有电灯,这就像前世一样。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检查和保护供电设备的困难,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努力。

   

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如盗窃电缆和变压器铜芯,有人说是因为无知和疯狂,不知道死亡。我认为这种说法似乎有点合理,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任何看过电灯或电视的人都不知道电力供应的重要性?谁会饿死而冻死,而不是盗窃一些铜线?只是侥幸,认为不会被抓住,或被抓住没什么大不了的!

   

《南方周末》5月19日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报道,开篇讲述了清远市一起盗窃电缆的犯罪团伙案,生动地表明,破坏电力设备的不仅仅是贪财。

   

对于电力设备的保护,一般来说,正如广东电网保护中心主任韩忠辉所说,要建立健全打防并举、警企合作、电力公司自身人技物联防、应急预警、群防群治五大机制;就法律而言,我认为重要的解决办法是如何重破坏电力设备的重罪?

   

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修订: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只是放松对售电企业的牌照管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供电领域,不涉及电力设备保护。

   

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将全面修订,国家发改委修订稿已上报国务院,立法审查正在进行中。

   

早在1986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批复》,对一些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指导意见。2007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年的司法实践积累了很多办案经验教训。

   

司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备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根据司法解释,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我希望全面修订后的电力法能给那些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树立更严厉的榜样,让犯意者知所畏惧,放弃犯罪。

   

首先,对于电力设备的破坏,如何计算造成严重后果,标准必须更加严格。2007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四种情形: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从10年有期徒刑到死刑,可以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太宽。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死亡的事情,只能通过放火、爆炸等手段进行。一般不用担心这种后果。造成1万多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在人口稀少的山区应该算是非常严重的情况。为什么要加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限制和严惩?

   

其次,对于是否有犯罪意图,应该更严格。电力设备损坏罪不同于一般盗窃罪和公私财产损坏罪,破坏使用电力设备,如果是仓库货物和废弃电力线,不涉及公共安全,定罪要轻得多。因此,在确定故意犯罪时,必须严格,否则可能会让罪犯避免重量,轻钻漏洞。

   

现在最具破坏性的电力设备犯罪是盗窃电缆和变压器铜芯的罪犯。他们把偷来的东西卖给了废物收购站,收购站没有询问起源。一旦发生了这起案件,买家就会试图逃避责任,并表达他们的无辜。如果法律规定买方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清白,他将记录购买和销售的详细账户,上下家庭可以追溯和对抗。如果非法犯罪成本高,购买被盗电力设施的人不会冒险购买可能未知来源的铜丝;如果没有地方出售,盗窃电缆的人自然会消失。

   

第三,破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当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增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非法所得的附加刑。如果这对单身盗窃者的威慑作用不大,那么开设废品收购站或企业的共犯是否有效?

   

正如《南方周末》所说,保护电力设备:这不应该是一个人的‘战斗’。相反,我需要全社会的合作。我不是法人,也不在电力系统工作。我只是根据个人感受和业内朋友的意见,重点关注这几点。总之,希望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电力供应得到尽可能完善的保护,尤其是人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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