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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三包无法维修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2-01-25 11:01 浏览:210
核心摘要:c)凡属包修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或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更换时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鞋类三包问题

   

   皮鞋三包期限为:皮鞋(即牛皮、羊皮、猪皮等)。)皮鞋和皮鞋3个月;非真皮面料鞋(即PU、仿皮、仿皮等。)一个月,都是从发票销售日期开始计算的。
三包内容
1、包退: a)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等质量问题之一;
b)因故无法更换质量问题,但因故无法更换。
2、包换: a)胶粘皮鞋在一周内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cm,深度0.5cm以上者),皮鞋面严重脱浆、泛硝、夹内严重脱色者,换同类新鞋;
b)未穿过的新鞋不成双,鞋大小或鞋内有钉头之一;
c)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的,可酌情按原售价每天00.5%收取折旧费进行更换,或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进行修复。3.保修: a)三包期间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负责保修: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断线、钉脚不平、小跟脱落(组装除外)、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cm、深度0.5cm以下者;
b)一个月内出现保修范围内所列质量问题(小跟脱落除外)的,除修复外,酌情补偿原鞋价格-15%。四、实施三包
1.任何外部产品、处理品或销售人员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洗涤、触摸酸碱油、触摸硬物等在三包范围内。
2.三包凭证为商品合格证和发票;三包期限从发票日期起计算;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经营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实是供应商的责任,经营者会向供应商追偿。
3.各厂家应在包装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作为消费者指南。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

   

如果鞋类产品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和维修三包责任,出现严重脱胶(侧缝线除外)、裂浆、裂面、裂纹、裂纹、裂纹底部、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

   

鞋类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者维修。退货时,卖方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款。

   

   

(2)鞋三包不能修怎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经营者应建立鞋类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立鞋类产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鞋类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

   

在选择供应商之前,经营者应对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和代理期限,并在必要时保留相关材料。

   

经营者购买商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和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包括鞋类产品的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规格、型号、质量检验证书等相关材料。出口到内销和进口鞋类产品的外包装必须有中文标志,并标明原产地(国家)/以及代理人或进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鞋类三包规定

   

   7天内可全额退款
根据新规定,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日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这些质量问题包括严重脱胶(侧缝线除外)、裂浆、裂面、裂帮、裂底、断(脱)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开线、开裂、脱胶、坏拉锁、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新鞋不成双、鞋号不同等。
修理可在15天内更换
鞋子买回来后15天内,如果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其他产品,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鞋三包的有效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另外,如果消费者对鞋子质量不满意,也可以在购买之日起15天内更换,前提是不穿,不损坏,不污染,不影响第二次销售。
保修期至少30天
根据新规定,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产品保修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产品保修期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产品保修期为120天。保修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含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期间承担保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保修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保修;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两次修不好可以退货
如果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消费者将按照商品发票价格的2%标准(最高补偿费不得超过商品发票价格)每延误一天进行补偿,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如果要改变原工艺进行维修,必须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更换或退货。
五种情况不实行三包
这五种情况是:标有质量缺陷的处理品或其他外部产品;销售等相关凭证与商品不符或被涂改;穿着不当,自行修理或被人为破坏;超过三包期限或无三包卡和销售凭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免除三包责任。

   

   鞋三包维修七天以上怎么办?

   

   拿着收银小票问一下。。好像过了保修期就不能换了。

   

   鞋子有质量问题怎么办?鞋子质量三包是什么?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三包期,自购鞋之日起:

全天然皮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人造革面两个月。
包换:未穿过的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应包换。
左右脚不配双。
鞋面与鞋底色差明显。
出售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的鞋子,将被更换。
鞋面有严重褪色的。
正常使用导致鞋面断裂。
正常使用导致鞋底断裂。
包退:
如果没有相同的货号或款式可以更换,则以原价退还给消费者。
如果没有相同的货号或款式可以更换,则按原价扣除每日00.向消费者退还5%的折旧费。
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0.5%收取折旧费,退货。
   
保养说明:
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伤脚。
定期清洗鞋子,用湿布轻轻擦拭,不要用刷子猛刷。
鞋子湿了,要塞报纸保持鞋子外观,让鞋子自然晾干,避免阳光直射或高温烘烤
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性物质。
保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子,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从商品出售之日起至客户投诉之日止。另外:以下情况不实行三包
自行裁剪、修改、不能保持原样的商品,不予退换。
商品标签上有洗涤保养说明,但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坏的,不予退换。
消费者因穿着和维护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性物质)或人为损坏而损坏鞋子
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相关证明超过三包期限,自行修理或拆卸
保修期外。

   

   新鞋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天;

   

三包100元以上(含100元)鞋类有效期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发票(含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由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

   

自出售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皮鞋、布鞋、漆皮鞋自出售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第二条 :鞋类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侧缝线除外)、裂浆、裂面、裂缝、裂缝、裂缝、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

   

退货时,卖方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6)鞋三包不能修怎么扩展阅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事先未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产品描述、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如何规定鞋类商品的三包

   

   这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 鞋类产品有以下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和维修 " 三包 " 责任。( 一 ) 严重脱胶 ( 有侧帮缝线的除外 ) 、裂浆、裂面、裂缝、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 ( 如旅游鞋 ) 等质量问题; ( 2 ) 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 3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具体地区也不一样,如《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鞋类商品三包新规定的一个主要新点是三包的有效期:三包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1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注明有缺陷的处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应凭发票或三包凭证退货、更换和维修。鞋类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货。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如果消费者在更换时没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不愿意更换其他产品,经营者应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应提供新的三包卡或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更换或退货。退货时,经营者可根据鞋子的磨损程度按10%计算%至20%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天按商品发票价格2%标准补偿消费者(最高补偿费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其中,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国外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修复。
新规定列举了10种鞋类质量问题:开线、开胶;鞋内质量问题,

袜子明显脱色污染,鞋子磨损;外底或内底开裂、断裂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着。如果对鞋子质量有争议,需要送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或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包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符合三包规定的,经营者拒不执行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安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国内外销售的所有鞋类产品。

第二条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的无三鞋不得出厂,经销商不得进货和销售。

第三条所有出口到内销的鞋类商品,如无中文标志,经验者必须在销售前用中文标明其真实的工厂名称、地址和商标名称。

第四条经销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实行信用卡或发票销售制度,对有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制造商应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保修、更换、退货)的期限为: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在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三个月。

第六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
1. 如因质量原因脱胶、掉跟、断线,经销商应免费维修。维修期限为七天。如果确实需要送外地和厂家维修,维修期限为30天。如果按时未能修复,应允许更换。如果没有同样的型号,应该退货。
2. 消费者购买鞋买鞋子后发现尺寸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同,尺寸不同,都是一边脚,经销商应更换,无同型号时退货。
3. 在三包期内(扣除维修时间),经销商应尊重消费者意见,对二次维修后仍有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进行调整或退货。
4. 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需要送有关部门检查后才能判断责任的消费纠纷,经双方同意后,应及时送法定检查部门检查,检查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换鞋或退货的鞋类商品由经营者集中定期退回厂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三包:
1. 无信用卡或购物凭证;
2. 标明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3. 超过三包期限的;
4. 自修和人为破坏。

第八条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销商,限期整改仍无效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安徽省鞋类三包暂行规定》作废。

   

   鞋质三包有哪些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鞋类质量做了以下规定:
1·第一条 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发票之日起计算(包括有效凭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将凭发票或三包凭证退货、更换和修理。
2·第二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产品,实行三包卡(或信用卡)和销售凭证制度。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缺陷的处理品等外部产品除外)。
3·第三条 鞋类产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侧缝线除外)、裂浆、裂面、裂缝、裂缝、裂缝、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 (二)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条 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如果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发生,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卖方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款。
5·第五条 鞋类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维修。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更换不同型号和规格的其他产品,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鞋的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应提供新的三包卡或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6·第六条 三包期间承担保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维修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维修日期、维修时间、维修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每延误一天按照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进行补偿(最高补偿费不得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保修期应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扣除的时间延长三包的有效期。
7·第七条修理后的商品,必须保证修理质量。如需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必须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
8·第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两次修复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9·第九条 如果鞋类质量有争议,需要送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或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提前支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0·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以收费维修。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缺陷的处理品或等外品; 2.销售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请求专业人士(律师)帮助!(关于鞋类三包)

   

   朋友,当时你要坚持换货。三包是你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退货、换货、修理。因为你已经选择了修理,所以很难重新要求退货。当然可以尝试和商家协商,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你可以查看你当地鞋类产品的三包规定。我贴了一个浙江省的,供你参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实施》,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办法由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浙江省鞋类商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应商、销售者与修理者签订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卖家和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发票(含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应当凭发票或者三包凭证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产品,实行三包卡(或信用卡)和销售凭证制度。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缺陷的处理品等外部产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产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侧缝线除外)、裂浆、裂面、裂缝、裂缝、裂缝、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如果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发生,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卖方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款。
第九条 鞋类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维修。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更换不同型号和规格的其他产品,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 更换鞋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应提供新的三包卡或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一条 三包期间承担保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维修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维修日期、维修时间和维修部位。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天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赔偿消费者(最高赔偿费不得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保修期应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条 修理后的商品,必须保证修理质量。如需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必须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两次修复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四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的,应当送有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由经营者提前支付检验或者鉴定费用,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缺陷的处理品或等外品;
2.销售等相关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涂改;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4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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