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区需要使用哪些公共维修基金?
本办法所称公共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拆迁安置过程中向个人出售的公共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外墙壁、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供暖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第四条所有商品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条例》(财政部财务基字987号),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施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时,购房单位应当与销售单位签订维修基金。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共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来自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这部分基金属于售房单位。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共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闲置维修基金时,除购买国债或者使用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栋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维修基金应当自存入之日起计入维修基金净利息。维修基金利息。维修基金转入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转让。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收到的维修资金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维修资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销售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配。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使用不足时,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按照业主占用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账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损失的,维修基金托管单位应当按照业主个人缴费比例将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审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业主查询对账制度。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用户、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公有住房销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不足额提取的,自提取之日起处以一万分之三的罚款。第十八条维修基金托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处理。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公共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者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建立或者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第二十条公共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㈡ 公共维修基金的用途是什么?
1.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大修、内部更新和改造时使用。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例如,物业公司暂时借用相当于一个月的日常物业维护和更新费用的备用金;房屋需要大修或专项维修的预付款;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上留下相当于一个月活动资金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以上是公共维修基金用途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维修基金特殊使用中的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㈢ 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
建筑物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㈣什么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可用于维修和更新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确保住宅安全。相当于给房子做了大病医保。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墙、屋顶、室外墙、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有利于社区共用部分的及时维护和更新,保障社区业主的利益和安全。
二、应该付多少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有不同的存款标准。
1.存款标准
独立住宅、非住宅(如别墅):5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非住宅(六层以下建筑):100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非住宅(七层以上建筑):200元/平方米
2.存款时间
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存入或者移交出售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和住宅共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护资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护和更新
(1)屋面防水层损坏,顶层房间渗漏;
(2)建筑外墙雨水渗漏,造成外墙内表面浸湿;
(3)地下室渗漏积水;
(4)建筑外墙外装饰层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值;
(5)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损坏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造成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6)外墙、楼梯间、公共走廊涂层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修墙、院门等损坏;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损坏;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1)电梯主要部件需要维修或更换;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
(3)避雷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部件损坏;
(5)消防系统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和部件严重损坏;
(6)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
4.如何使用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
1.一般情况
以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为主体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大会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向房屋安全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批通过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2.紧急情况
如有紧急情况,不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通过,自区县建设委员会或房屋管理局批准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支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相当于为住宅提供大病医疗保险,当住宅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具体程序申请使用。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只适用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