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维修应使用维修基金,但其他居民不同意怎么办?
业主代表大会,超过一半的业主同意。
邻居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能起诉吗?
一庭不同意,只要其他人同意,只要超过三分之二。维修基金是每个人的,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同意也不违法,不能起诉。
开发商非法使用维修基金业主如何维权?
维修资金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收取管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签字,无权提取使用。
如果所说的情况下,如果建设主管部门没有非法管理,开发商就无法支取维修资金。如果确实被冒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推动业主代表向政府信访部门和纪检部门举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直到报警,司法机关才会介入。
如果业主不同意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怎么办?
一般只要90%的业主同意,少数不同意也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165号
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联合签署,现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王光涛,建设部部长
谢旭人,财政部部长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保障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享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由单个住宅业主或单个住宅业主及其结构连接的非住宅业主共同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室外墙、大厅、楼梯、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相关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享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业主所有,与其他物业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共住房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金额为当地成本价的2%。
(二)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的30%,从销售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存入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根据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物业管理区域未划定的,以建筑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出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卖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建筑设立分账;其中,业主存放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二条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房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出售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自收到销售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销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销售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大会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照房屋户的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2)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存放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转入业主大会开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让后的账户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由当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存款金额30%的,应当及时续期。
业主大会成立的,续期计划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续期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方便、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或者商品房、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由业主承担的,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
(3)售后公共住房与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给相关财产。其中,售后公共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成本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等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方式;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审批,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计划的,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出。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由有关单位承担的
(三)当事人应当承担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使用业主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使用从公有住房销售资金中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按照销售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禁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质押、抵押购买的国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增值收益;
(三)使用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的,除业主大会另有决定外,业主决定;
(四)报废后回收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残值。
监督管理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款和余额,并出具有效证明。房屋分户账户中余额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让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销售单位存入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销售单位;销售单位不存在的,按照销售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一次,并向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公布以下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及结存总额;
(二)列支项目、费用及分摊;
(三)业主、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分户账户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款、使用、增值收入和存款金额;
(四)其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发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更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项账户管理银行进行审查。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入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应当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购买、使用、保存、核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
(三)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还应当吊销资格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依法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公共住房已出售但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2月16日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房建设)〔1998〕213号)同时废止。
屋顶漏水,业主不同意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怎么办?
顶层漏水维修可以使用维修基金吗?看看律师怎么说
赵先生的家几天前,由于暴雨,大量雨水通过屋顶缝隙渗入房屋。屋顶既是自己的,也是整栋楼的。谁应该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基金可以用于顶层漏水维修吗?小区物业公司表示,顶层居民的屋顶属于整栋楼的公共区域,漏水问题向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反映。
昨天,住在江安区工农兵路天伦华庭2号楼1单元8楼的赵先生反映,7月5日的一场大雨导致他的房子严重漏水,漏水点位于他的屋顶上。屋顶既是自己的,也是整栋楼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支付?那么楼漏水维修能不能用维修基金呢?我们来看看武汉装饰网的参谋家。
赵先生于2006年在天伦华亭买了一套房子。几天前,由于暴雨,大量的雨水通过屋顶缝隙渗入房子。我向物业工作人员报告说,方说可能需要使用维修基金。赵先生担心未来会下雨,房子会再次泄漏。社区物业公司表示,顶层居民的屋顶属于整栋楼的公共区域,漏水问题向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报告。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负有维修责任。赵先生住在商品房小区,商品房小区有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是负责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商品房共有部分需要维修的,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屋顶属于住宅的共有部分,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如果维修基金不足或根本不收取维修基金,维修费用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目前,二七街魏桑社区已介入协调此事。
维修基金业主签字同意如果不同意怎么办?
您好,使用维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或三分之二的业主)的同意。
这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所有业主同意,
当然,一些相对较大的成本计划最好做好工作,以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望采纳
如果有人不同意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呢?
申请使用时,应提前征得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占总人数2/3以上。如果你不同意,你就没办法了
社区公共设施损坏的业主拒绝签字使用维修基金怎么办?
做业主工作,只要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召开业主大会,让业委会先同意,然后召开业委会事半功倍
维修基金如果居民不签字怎么办?
使用维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或三分之二的业主)的同意,这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所有业主的同意。当然,一些比较大的成本计划最好做好,争取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业主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我该怎么办?
维修屋顶属于共享位置,需要使用维修基金进行大修。如果其他业主不同意,物业真的没有办法,你必须做楼下业主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