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何转让维修基金?
1.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或买方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
二、买卖双方签署的同意维修资金转让协议;
三、房屋受让人(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XX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联、第四联,已办理产权的不需提供第四联)
需要注意的是,因故无法提供《XX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由房屋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转让手续;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当携带业主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维修基金转让流程
1.业主到辖区内社区办公室领取维修资金变更审核表三份。
2主到原开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3.业主持相关资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到区社区办理网上查询认证审核。
4.业主持审批文件送银行维修资金管理部审核后,银行将更改业主信息。
5、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6.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丢失:
(1)开发单位应出示第四联丢失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第五联丢失需刊登报刊声明(市级以上报刊);
(3)第六联丢失需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按本人手印,下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因故无法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由房屋转让人和受让人到场办理转让手续。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当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公众在办理公共维修基金转让时,需要了解公共维修基金的转让流程和准备材料。
B. 物业启动维修资金有业主委托书可以签字吗?
类似于法律文件,最好不要签字。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签字盖章。或者等业主回来补上。
C. 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需要哪些概算?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管理和监督,因此该账户仍然是您业主的物业公司。当共用设施和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损坏并需要维修时, 将开始使用这笔钱。如何使用,请参见以下详细介绍(各城市与以下条款基本相似):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的规定,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确保住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通知(建房[1998]213号)和市房地产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收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通知》(北京市房地产字[1999]第1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收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等规定收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住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维修基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建筑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建筑或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产权人或者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和使用的房屋的相关部分和设施设备。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项目,按照本市住宅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范围外的中修、大修、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管理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管理委员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单;
4.管委会主任私章及管委会印章;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在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托管期间)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定额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费用进行评估和核算;
2.物业管理企业经中介机构认定后,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向代理机构申请提取维修资金。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和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包括大修、中间维护、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书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竣工决算分配维修基金,并计入业主的详细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性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维修基金一年内支取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维修基金一次支出50万元以上;
2.维修基金一年三次以上的;
3.维修基金一年内支取的金额占维修基金总额的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进行维修工程的,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的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外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外,其余部分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住宅楼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如果一栋房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元门,属于一个单元的所有业主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由该单元门内所有业主按其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房子里,一层房子里所有业主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由该层房子里所有业主按其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根据上述原则,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如一栋楼的维修基金使用后,首次收集金额不足10%管委会应理委员会应提出筹款。续期筹款的标准和方法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续期筹款金额一般由业主根据其拥有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续期筹款资金汇总后,应及时代理单位,计入管理委员会账户和业主明细账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入,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应当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和产权人明细账单,到管委会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管委会账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的产权应当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者变更后的产权人应当持转让合同和双方身份证到管委会登记变更,管委会应当到代理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账户变更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账户余额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损失的,可以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按照维修基金明细账面余额提取代理单位。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按卖方和个人累计缴纳的比例退还。
第十一条 代理单位应当在物业区建立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维修基金明细账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公布维修基金的收支和余额,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和分摊,包括维修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和各业主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设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每月补建维修基金.6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的费用),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业主明细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
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梁柱、建筑等)、非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屋顶、大堂、公共大厅、走廊、走廊、走廊、走廊、楼梯井、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管、公共照明灯、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业主分界点至家庭表盘(收费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安全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外围护栏及围墙;
D. 10KV电力线路维修委托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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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何编制钥匙和契税大修资金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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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不能亲自办理房产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房产证的委托书模型是什么流程?
委托办理房产证,出具委托书后,最好到公证部门进行委托书公证,一般委托办理房产证的委托书范本如下:
客户:性别:出生日期:
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汇款商标注册及相关费用后,乙方应立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超过3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监督。
身份证号:暂住证号:
住址:
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暂住证号:
就业协议认证。就业协议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证。用人单位为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单位的,省人才交流中心可以签署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不是人事代理单位的,可以先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理委托书》,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签署并盖章就业协议。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在工作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别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我全权代表我处理以下事项:
1.办理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事情没有完成,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2:代为领
取房产证甲方向乙方购买的车架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现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车辆牌照及领取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3.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贷款资金转让、解冻等相关手续
我承认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签署的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完成
委托人有权转让委托权
委托人:
__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第一步:签订委托协议:
通常《购房合同》中有关于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条款,可视为单独的委托协议。此外,许多开发商还将要求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之外签署另一份委托房产证,并同意在入住前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给他们的委托书。
有时,开发商会委托专门的代理公司或律师办理相关手续。此时,您也可以选择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只办理相关手续,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由您自己支付。
第二步:缴纳房产证代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经常要求您支付这些费用。
第三步:按约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开发商或代理公司缴纳上述税费后,可以申请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后领取房产证。
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一定要找机会仔细核对房产证上的记录。一旦记录错误,应及时要求更改。
(6)如何写维修资金委托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几项事务,也可以总结委托受托人处理的一切事务。
第四百条 个人处理和委托转让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让委托。委托转让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转让委托事务,受托人只对第三人的选择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委托转让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转让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让委托的除外。
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开发商收取维修基金吗?
如果你不找开发商,你可以自己去。如果你不说麻烦,你可能找不到地方支付。维修基金统一收费,开发商代收,不开发商代收。
H.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享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由单个住宅业主或单个住宅业主及其结构连接的非住宅业主共同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室外墙、大厅、楼梯、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相关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享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入维修资金:
(一)住宅,除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置)等;
(三)其他应当缴纳维修资金的房屋。
第六条第一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存入:
(1)住宅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其中,住宅小区单一产权的独立住宅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与住宅结构相关的非住宅建筑有电梯并可直接使用的,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其中,住宅小区单一产权的独立非住宅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
(3)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存放;设有电梯并可直接使用的车库(位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存放;建筑面积不确定的,按每个车库(位置)1000元的标准存放。
(4)出售公共住房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提取存款;电梯公共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提取存款。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存款标准。
第七条 业主存入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以及出售公有销售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一次性存入首期维修资金,收款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维修资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并在交付房屋时提供已支付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申请产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机关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存款凭证。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将维修资金转入业主大会管理。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物业管理区域未划定的,以建筑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申请转让维修资金时,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办理,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维修资金的申请;
(2)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同意业主签名名单、产权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清单;
(三)业主大会建立的日常管理、资金安全、风险承担、责任追究等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四)业主委员会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专户管理维修资金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专户管理银行专户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入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转入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房屋户的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五条 业主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存款金额30条%如有,应及时续签。具体续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开放、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集中车库(位置)的维护费用按有关业主的份额分摊。
住宅小区单一产权独立房屋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专门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未缴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自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利息。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首先在利息部分列出当利息不足时,可以使用本金,但业主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存款金额的30%。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经审批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
公有住房销售单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转入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使用方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责令改正;符合规定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维修资金拨付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成本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的处置方法等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资金;其中,使用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支出。
(5)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审批,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批。
(六)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根据通知和备案凭证将所需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计划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规定列出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二)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使用:
(一)维修资金收入;
(二)使用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的,业主收入除外,业主大会另有决定;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二十七条房屋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1)业主应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在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证)、身份证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将房屋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余额返还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2)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单位证书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将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余额转换为单位住房资金;售单位不存在的,按照销售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的以下情况:
(一)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
(二)列支项目、费用及分摊;
(三)其他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对查询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查。
第二十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专用票据的购买、使用、保存和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存款,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内容由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存入的电梯更新资金仍专门用于电梯更新,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资金,应当及时清理,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存放。
第三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布)〔2004〕3号)同时废止。
I. 开发商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是否授权
没有授权。事实上,开发商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无关。之所以收取这笔费用,是因为版本需要办理产权证。目前,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开发商基本上会同意在合同中办理产权证。这是因为开发商在为业主办理按揭贷款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业主的产权证书完成之前,开发商对业主承担了担保责任。一旦业主未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中扣除。因此,为了尽快解除担保责任,开发商将以代理产权证书为由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为不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就拿不到产权证。就像连锁反应一样,开发商为了省去以后催交的麻烦,把交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作为收房的条件。
希望采纳,谢谢!
J. 新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办理房产证有哪些流程?
办理房产证需缴纳契税,为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契税的税率。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
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契税税率征收。第二套改善住房是指已经有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或12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格的1.契税征收标准低于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