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维修基金最终交给谁?目的是什么?
简单理解:如果交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管理和监督,账户仍然是你业主的物业公司。当共用设施和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损坏,需要维修时, 将开始使用这笔钱。如何使用请参考以下详细介绍(各城市与以下条款基本相似):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的规定,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确保住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通知(建房[1998]213号)和市房地产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收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通知》(北京市房地产字[1999]第1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收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等规定收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住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维修基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建筑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建筑或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产权人或者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和使用的房屋的相关部分和设施设备。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项目,按照本市住宅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范围外的中修、大修、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管理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管理委员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单;
4.管委会主任私章及管委会印章;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在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托管期间)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定额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费用进行评估和核算;
2.物业管理企业经中介机构认定后,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向代理机构申请提取维修资金。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和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包括大修、中间维护、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书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竣工决算分配维修基金,并计入业主的详细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性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维修基金一次支出50万元以上;
2.维修基金一年三次以上的;
3.维修基金一年内支取的金额占维修基金总额的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进行维修工程的,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的原则分摊:
1.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物业管理区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外,其余部分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住宅楼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如果一栋房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元门,属于一个单元的所有业主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由该单元门内所有业主按其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房子里,一层房子里所有业主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由该层房子里所有业主按其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根据上述原则,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如一栋楼的维修基金使用后,首次收集金额不足10%管委会应理委员会应提出筹款。续期筹款的标准和方法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续期筹款金额一般由业主根据其拥有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续期筹款资金汇总后,应及时代理单位,计入管理委员会账户和业主明细账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入,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应当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和产权人明细账单,到管委会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管委会账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的产权应当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者变更后的产权人应当持转让合同和双方身份证到管委会登记变更,管委会应当到代理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账户变更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账户余额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损失的,可以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按照维修基金明细账面余额提取代理单位。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按卖方和个人累计缴纳的比例退还。
第十一条 代理单位应当在物业区建立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维修基金明细账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公布维修基金的收支和余额,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和分摊,包括维修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和各业主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设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每月补建维修基金.6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的费用),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业主明细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范围
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
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范围
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梁柱、建筑等)、非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屋顶、大堂、公共大厅、走廊、走廊、走廊、走廊、楼梯井、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管、公共照明灯、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业主分界点至家庭表盘(收费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安全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外围护栏及围墙;
买房的时候交了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规定,业主个人不得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取得业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部分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才能办理维修基金的支持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完成后,维修基金将通过审核手续从指定银行提取。
虽然业主在购房时支付了购房款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但大多数业主对住房维修基金知之甚少。
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用于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来说,除了你自己的房子,它们都是共用的部分。但是,维修基金不能用于任何维修。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一般来说,更换主要硬件属于中修,小修费用包括在物业费用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
因此,一般房屋漏水属于小修,应包括在物业费中,维修基金属大修。
附:⑴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受理业主维修,并实施合格的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当编制维修计划和工程预算。
⑵业主委员会收到维修计划和工程预算后,征得有关业主或业主(代表)会议的同意,并未设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余额不足的业主筹集维修基金。
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持业主或业主(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材料、维修单位登记表、项目预算向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报。
⑷管理中心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维修基金支出申请书上签字。
⑸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后,管理中心按核定资金的30%划拨维修备用金。
⑹维修工程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初步验收,委托合格的中介机构或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质量检验和评估。
⑺根据相关业主的要求,接受相关业主的监督或中介机构的审计。
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交项目决算、竣工验收单或者合格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核通过后,凭结算发票和费用分摊清单办理结算手续。
⑼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户结算、分摊和分配维修费用。
买新房交的维修基金是什么?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用于住宅物业的业主向专项账户支付一定标准的资金,以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部件、公共设施和设备,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项目。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是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拥有和使用的水管、电梯、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等公共设施设备。
第八条出售公共住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有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金额为当地房改造成本价的2%。
(二)销售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
款的3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如何计算商品房维修基金?
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所有权,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买房时交的维修基金怎么用?
关于维修基金问题,建设部和财政部于1999年1月1日联合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商品房和公共住房销售后应设立维修基金,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所以,首先可以明确你有义务交维修基金,但不一定是按照购房款的3%由于本办法规定,支付比例为购房款的2-3%。同时,开发公司的做法也有一些缺点,因为该方法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销售单位和购房者应签订相关的维修基金支付协议。当然,这一协议包括支付比例的协议。作为业主,我们不知道这一规定是正常的,而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专业机构,似乎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一规定。开发公司更合适的做法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买方就维修基金的支付和比例达成协议,以避免业主产生这样的想法:这是不是随机收费。开发公司显然不是随机收费,只要明确,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我们还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只收取和管理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维修基金必须存放在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共用部件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严禁挪作他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损失的,维修基金应当按照业主的缴费比例退还给业主。
商品房交房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维修基金具体如何支付
购买新房时,开发商交房时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
维修基金:购房总价2%-3%;
费用:80元;
什么是住房维修基金,如何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何使用
按照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购买新房时必须支付这笔钱 有的交给开发公司,有的交给物业公司,据说有的交给当地房地产管理中心的专用账户一般是房价的1% -2% 开发商也要交这笔钱,但是至于交不交, 天知道有些地方政策不一样,建议网下的地方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大修、更新和改造时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确定的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需要大修或专项维修更新的,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支取约定的预付款,但最高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资金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付款后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即大修基金,如电梯坏了可以使用,墙砖掉了可以申请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是什么?
1.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型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件是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设备、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复杂。
2.房屋维修金的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电梯等。如需支付维修资金,应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也就是说,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房地产行政部门或者相应行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成行。业主先后到相关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专户银行拨款申请等九大事项。
(9)如何使用付的维修基金如何使用扩展阅读:
1、应用范围
建设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房屋维修基金缴费比例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根据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金额为当地房屋改造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