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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发布日期: 2022-01-11 07:34 浏览:170
核心摘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

『壹』如何使用住房维修基金?

   

   住房维修基金参照以下法律申请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或者商品房、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由业主承担的,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
(3)售后公共住房与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给相关财产。其中,售后公共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出。

   

『贰』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成本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等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方式;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5)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审批,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计划的,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出。

   

『叁』 如何管理和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件和设备保修期满后支付的维修、维护和改造资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有相关规定。

   

『肆』 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是什么?

   

1.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型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件是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设备、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复杂。

   

2.房屋维修金的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电梯等。如需支付维修资金,应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也就是说,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房地产行政部门或者相应行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成行。业主先后到相关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专户银行拨款申请等九大事项。

   

   

(4)辽阳维修基金如何使用扩展阅读:

   

1、应用范围

   

建设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房屋维修基金缴费比例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根据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金额为当地房屋改造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伍』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买房后,我们关心的是房子的质量。如果有漏雨、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房屋需要维修。这时,我们会想到买房时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那么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呢?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一、含义: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共设施专项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1)房屋公共设施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基金实行钱随房子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中的余额资金也转移给房屋的新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支付标准也从原来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5%-8%缴交"。根据2007年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属于全体业主。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资金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使用方法:

   

1.根据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电梯等。但《办法》规定,要支付维修资金,必须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也就是说,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房地产行政部门或相应行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成行。业主先后到相关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拨款等九大事项。

   

2.提取程序有三种:行业委员会成立前后,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成本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等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方式;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持有的相关材料,应当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审批,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计划的,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出。

   

三、使用范围:

   

建设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得支取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三)当事人应当承担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引用资料

       
               
  1. 房屋维修基金网络.

  2.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4.        
   
   

『陆』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根据规定,业主个人不得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取得业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部分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持审计手续。审计手续完成后,按照审计手续向指定银行提取维修基金。
(一)计算房屋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3%-4%付款;购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向开发商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商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由所有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2)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拥有和使用的水管设备、配电电缆设备、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房管局管理,申请过程复杂。
建设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柒』如何申请维修基金?

   

   1.交房前,应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第一阶段,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账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提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账户。
2.房屋维修基金还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住房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中的余额资金也转移给房屋的新产权所有人。
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
1、一般情况
以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为主体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大会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向房屋安全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维修基金转入维修单位。
2、紧急情况
如有紧急情况,不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通过。此外,自区县建设委员会或房屋管理局批准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支付。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在哪些情况下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是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型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所谓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的承重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水管、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水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房屋。
根据建设部的管理办法,维修资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捌』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一般为公共设施、社区道路、桥梁、建筑物顶部漏水或外墙漏水等大型工程,由行业委员会报房屋管理局批准。

   

房屋维修基金的应用范围:

   
           
  1. 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大修、更新和改造时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确定的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        
  3. 闲置维修基金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外,禁止挪作他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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