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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中的的保修责任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2-01-09 03:29 浏览:118
核心摘要:Ⅰ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中的的保修责任是什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规定: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Ⅰ 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中的保修责任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规定:
质量保证责任
1.对于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收到维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得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水、暖气、气体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造成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承包人应当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Ⅱ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回收工程质量保证答案》中,摘录如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为两个供热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超过合理使用寿命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护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寿命。

   

Ⅲ 工程竣工半年后发生质量事故,农民工有义务维修吗?

   

   这个要看情况。
首先,农民工不是承担这一义务的主体,而是当时承包工程的公司。还要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如果质量事故是施工质量造成的,承包工程的公司应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质量事故不是施工质量造成的,承包工程的公司也应履行维修义务,但相应的费用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Ⅳ 建设项目实施什么责任制?

   

   项目建设中应实施的主要制度有: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Ⅳ 如何写工程维修人员的工作职责?

   

   你好!装饰工程质量员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进场前做好装修施工计划,进场后做好现场施工监督管理。
2.负责本专业的质量、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相关施工管理。
3.负责制定质量、进度、成本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相关工作。
4.及时发现并报告现场装修工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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