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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需要建设部门审批吗

发布日期: 2022-01-04 13:50 浏览:260
核心摘要: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① 房屋维修需要建设部门批准吗?

   

房屋维修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房屋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工程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仍可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房屋维修哪里管扩展阅读:

   

案例:

   

近日,位于妙高街平昌路19弄的一名居民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旧房,开始新建房屋。因违反当前无违法建设县创建要求,被县三改一拆办执法人员查处拆除。

   

据悉,当事人陈某原本住在一栋砖木老房子里。前段时间,他拆除了老房子,准备建造新房子。但是,他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刚建成不久,被执法人员发现,要求停工等待处理。

   

记者从县城建监察大队了解到,陈某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就开工建房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县现行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将立即拆除。

   

在此,县三改一拆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建房是好事,但在所有建房行为中,无论是房屋修缮、原建房屋拆迁还是新建房屋拆迁,都必须先向相关部门审批,只有手续完善才能开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要求,不要超面积、超高施工,否则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或损失。

   

② 哪个部门管理房屋楼面维修投诉?

   

   房屋保修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开发商可在保修期内承担版本维修责任。对方拒绝维修的,可以自行维修,保存必要的账单,要求开发商支付维修费。
如果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您可以到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可以起诉开发商。房屋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新房找开发商,二手房找物业处理。
投诉可以找到以下单位:消费者协会、质量监督局、建设委员会等。

   

③ 哪个部门收取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委托银行开立专项房屋维修基金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根据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物业管理区域未划定的,以建筑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出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销售单位设立账户,按照建筑设立分账;其中,业主存放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户账户。

第十二条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房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出售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自收到销售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④ 谁管理房屋维修基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由所有业主支付,由所有业主共同所有。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转移给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物业管理区域未划定的,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出售的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销售单位设立账户,按照建筑设立分账;其中,业主存放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户账户。

   

   

(4)房屋维修哪里管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1)商品房或商品房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

   

(3)售后公共住房与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给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共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支出;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支出;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⑤ 房屋维修基金,由该部门管理,如何检查

   

   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业主向专项账户支付一定标准的资金,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该物业区域内的公共部件、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事项。

   

⑥ 按何按规定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资金由当地房产局管理 申请分为申报表和结算表 你在哪个城市? 我有申报和结算表

   

⑦ 谁管理房屋维修基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公共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缴纳,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转移给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将遵循统一存款、专项账户存储、专项资金、业主决策、政府监督五个原则。随着政府监督住房维修基金下落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人民应享受福利的改善,住房维修基金存在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规定,业主个人不得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取得业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部分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出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完成后,维修基金将通过审核手续从指定银行提取。

   

⑧ 房屋维修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不属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进行维护、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rong>(8)房屋维修哪里管扩展阅读: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费、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报酬制度的,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管理企业报酬。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按规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

   

其他费用经业主同意。

   

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报酬制度的,预收物业服务费属于托管性质,属于支付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询问公布的物业服务基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答复。

   

⑨ 谁来管理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办理银行房产证?

   

   房屋维修基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由2人保管/超过3名业主签署动议使用,1楼下水道堵塞,是由于你的居民卫生习惯不好,把东西扔东西造成的 与物业无关。顶楼漏水,不到5年就漏水了,应该找开发商要求他们维修,否则告诉他们

   

⑩ 哪个部门负责出租屋的维修费用?

   

   出租房屋的维修责任和费用一般由出租人负责。但是,如果房屋损坏是由承租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或承租人同意检查和维修房屋造成的,出租人可以免除责任。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承租人应负责费用。
【法律依据】
《第七百一十一条民法典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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