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维修是否需要资质
大型房屋维修如招标,必须具备房屋建筑总承包或装饰工程专业资质。
但是,如果规模小,没有招标,对资质要求没有限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2. 房屋建筑维修需要什么资质?
1.劳务企业资格准入承诺书。2.企业简介。3.劳务企业资格准入申请表。4.企业与其他公司的合作经验和信誉调查。。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资格证书复印件。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复印件(北京工程)。12.反映劳务企业施工能力、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材料原件。13.劳务企业自带施工机具清单。14.自带机具发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5.劳务企业关键岗位(安全、质检、特种作业)人员名册。16.劳务企业关键岗位(安全、质检、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岗位复印件。
3. 房屋维修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损坏的照片。就这些。可以让维修房子的人来看看你房子的损坏情况。什么证明和材料不需要?
4. 房屋维修公司的资质是什么?
所需资料(1)个人资料(身份证)) (2)注册资金 (3)拟定多个注册公司名称 (4)公司经营范围。(5)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注册流程:1。工商局核名称 (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时间不确定)2。银行开立临时存款结算账户,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3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 4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准至少要7个工作日。
5. 房屋维修费的申请流程 房屋维修范围包括哪些?
是指支付房屋维修基金还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办理手续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 根据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由所有业主支付,由所有业主共同所有。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转移给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条件:应当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应专门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数占受益范围的三分之二以上。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方便、快捷、开放、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有关业主约定的,由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界定受益范围。
(3)在物业区公布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成本预算、支出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使用申请讨论确定维修方案。
(5)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纳入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公布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和分摊明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管理机构审核公示后,按照维修合同保留保修金,将维修费用余额转移给维修单位,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4)维修工程预(决)算书、5万元以上维修工程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布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证书及维修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6. 房屋维修或房屋维修有什么区别?
维修是比较大的修复,修复是小修。
房屋维修范围包括:
房屋维修是指影响房屋主体结构部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地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房安全,需要拆除、更换和加固;如果整栋楼的屋面因损坏而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栋楼外檐面积30%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维修:不影响入住安全,如地面层、门窗、楼梯扶手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维修。
(6)资质中房屋维修包含哪些材料?
城市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维修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整性和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照行政制度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维修管理。公共住宅出售给个人后的维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已建房屋的拆迁、改造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接管理公共房屋管理单位、自主管理单位和私人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户、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复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相结合。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优秀现代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房屋的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修复也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房屋维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维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的修复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复的法律、标准、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复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7. 如何办理房屋维修手续
是指支付房屋维修基金还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办理手续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由所有业主支付,由所有业主共同所有。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转移给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条件:应当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应专门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数占受益范围的三分之二以上。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方便、快捷、开放、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有关业主约定的,由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界定受益范围。
(3)在物业区公布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成本预算、支出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使用申请讨论确定维修方案。
(5)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纳入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公布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和分摊明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管理机构审核公示后,按照维修合同保留保修金,将维修费用余额转移给维修单位,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扣除。
8. 修理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房改造管理,确保住房安全,保持和提高住房的完整性和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维修管理。公共住宅出售给个人后,将另行制定维修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已建房屋的拆迁、改造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接管理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和房屋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房屋的修复应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结合抗震加固、白蚁防治、防洪、防风、防霉等。文物保护建筑、占用建筑、优秀现代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房屋的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修复也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房屋维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维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的修复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复的法律、标准、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复的长期和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向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
(3)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指导和督促业主落实房屋维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维修业务、技术培训、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处理房屋修缮纠纷。
第八条
自管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维修管理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9. 建筑维修需要什么资质?
没有资格复质也可以做。
大型房屋制度维修招标的,必须具备房屋建筑总承包或装饰工程专业资质。
但是,如果规模小,没有招标,对资质要求没有限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