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专用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怎么办?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类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四类:汽车维修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务等机动车维修业务。汽车维修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二类维修业务和三类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和二类维修业务。第八条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维修、总成维修、整车维修、小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和竣工检验;取得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维修、总成维修、小修、维修和专项维修;取得三类汽车维修、总成维修、整车维修、整车维修、整车维修、整车维修、小修、小修、小修、小修、小修、小修、小修、小修、小修、小修、维修、小修、维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检查;可从事摩托车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专项维修和竣工检查;取得二级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可从事摩托车维修、小修和专项维修。第十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的,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外,还可以从事一修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业务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赁场地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二)有适合其业务的设备设施。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的设施和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为6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三类维修业务,根据其业务项目,应配备相应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和油漆维护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护、车身维护、电气系统维护和自动变速器维护的,还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体系、设备管理体系和配件管理体系。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的《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五)必要的环保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作业内容的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2)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措施;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完整的安全操作程序。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Ⅱ 汽车维修三类证怎么办?
三类汽车维修证书需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经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上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及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验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如何扩展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维修标准和规范,以及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没有标准或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排放诊断系统,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查。
Ⅲ 去哪里办理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到当地交通局下属交通管理办公室的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是二级维修或专项维修,可以办理版市一级权。申请一级维修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到省交通厅下属交通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办理。注:先申请维修许可证,再申请工商许可证,因为维修企业是有行业准入制度的特种企业,没有许可证的工商局不会注册这个项目。当然,如果同时经营其他项目,也可以先申请工商许可证,有维修许可证后再增加项目。此外,维修企业在注册前必须申请消防许可证和环保许可证,否则工商局不会注册。
Ⅳ 如何办理汽车修理店个体户营业执照?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标准,机动车维修包括三种汽车维修版和摩托车维修,根据《道路权力道路运输条例》,取得《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2、向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局)申请许可证;3、最后向工商部门提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文件。
目前,工商已取消所有登记费。
Ⅳ 如何办理修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汽车维修行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事规程: 1.申请人持所列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交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由交通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交通局交通管理局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交通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答复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在交通局 接收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报告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土地房屋租赁、购买合同(复印件一份).各种管理制度.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投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及维修能力、维修类别、投资回报期等.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消防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注册资本证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员工花名册。收费标准: 许可证正本1.5元/证,副本2.5元/证;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 川价发2005110号 办理时限: 报告,15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 邛崃市凤凰大道中段
Ⅵ 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在哪里办理?
你好!需要复交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5)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的维修经营情况,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Ⅶ 汽车维修交通营业执照到期后怎么办?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书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等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作出原许可证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证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天通知作出原许可证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Ⅷ 三类维修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到县级交通管理机构办理: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业务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赁场地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2)有适合其业务的设备设施。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必要的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体系、设备管理体系和配件管理体系。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5)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Ⅸ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类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根据维修对象,机动车维修业务分为四类:汽车维修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务等机动车维修业务。
汽车维修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二类维修业务和三类维修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和二类维修业务。
第八条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车辆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和维修竣工检验;取得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车辆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维修;取得三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修、油漆、轮胎动平衡与维修、四轮定位检测与调整、供油系统维修与油品更换、喷油泵与喷油器维修、曲轴研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修(蓬布、坐垫及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取得一级摩托车维修营业执照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专项维修、竣工检验;取得二级摩托车维修营业执照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修、小修和专项维修。
第十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的,除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业务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赁场地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2)有适合其业务的设备设施。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为6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体系、设备管理体系和配件管理体系。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5)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等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作业内容的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二、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措施;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安全操作规程齐全。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Ⅹ 修车需要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吗?
修车需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交通局申请。
一、办事规程:
第1步:申请 申请人向县、区交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 县、区交通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颁发营业执照;未经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向申请人说明。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开业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开业申请表可在窗口或网站上下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司章程(企业提供);
资金证明(企业提供);
4.工商部门预核名称通知书(企业提供,向当地工商部门索取。
(10)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如何扩展阅读: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合法凭证。在中国经营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本次修订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2002年8月1日起,上述四种旧证书将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管)。具体样式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外廓尺寸为40×28cm157克铜版纸,国徽和DL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为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形尺寸为18×13cm封面深绿色带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