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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在哪里交呢?

发布日期: 2021-12-31 04:06 浏览:155
核心摘要: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1. 住房维修基金在哪里交?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管理办法》,公共维修金属由全体业主支付,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转移给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将遵循统一存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五个原则。
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签订相关维修基金交付协议,买卖双方应按购房款2-3%向售房单位支付维修资金的比例。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公共部件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型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公共部件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水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等。

   

2. 房屋维修基金交到哪里?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第一金额为当地房屋改造成本价的2%。
(二、销售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支付标准也是原来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5%-8%缴交"。根据2007年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属于全体业主。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资金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 住房维修基金在哪里交?是直接交给银行吗?

   

   谁来支付维修基金?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房屋所有,与其他物业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属于出售公共住房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第七条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1)业主应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首期数额为当地房屋改造成本价格的2%。(二)销售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第九条业主交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并在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项账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项账户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根据房屋账户的门号设立分户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建筑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出售的公共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并在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专项账户。开立公共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专项账户的,应当按照销售单位设立账户,按照建筑设置分账;其中,业主存放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房屋账户的门号设置分户账户。
第十二条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专户或者交给出售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销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销售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1)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根据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存放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账面余额转入业主大会开立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转让后的账户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由当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账面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存款30%应及时续交。
业主大会成立的,续期计划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续期的具体管理办法。
补充:其实开发商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没有关系。之所以收取这笔费用,是因为需要办理产权证。目前,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开发商基本上会在合同中约定代为办理产权证。这是因为开发商在为业主办理按揭贷款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业主的产权证书完成之前,开发商对业主承担了担保责任。一旦业主不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中扣除。因此,为了尽快解除担保责任,开发商会以代理产权证书为由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为不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就拿不到产权证。就像连锁反应一样,开发商为了省去以后交的麻烦,把交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作为收房的条件。

   

4. 如何交付房屋维修基金?

   

业主应在房屋交付前支付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支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签订相关维修基金支付协议。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计算%-3%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长沙物业维修基金在哪里交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来自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这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

   

2.购房者按购房款2%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的比例。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公共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户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净利息收入转入维修基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收到的维修资金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销售单位或销售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配。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维修基金使用不足时,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占住宅建设面积的比例向业主续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维修基金账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5. 在哪里缴纳维修基金和契税?

   

   有的社区维修基金存放在物业管理公司,有的交给开发商,有的交给房管局管理,契税版本的基本权交给地方税务局。当然,也有开发商收取这笔费用。此时,它们统一交给开发商,其他情况不在同一地点。事实上,开发商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无关。之所以收取这笔费用,是因为需要办理产权证。

当买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他以抵押贷款的形式购房,开发商基本上会同意在合同中办理产权证书。这是因为当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业主的产权证书完成之前,开发商对业主承担了担保责任。一旦业主不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直接从开发商的存款中扣除。因此,为了尽快解除担保责任,开发商将以代理产权证书为由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为不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就不能获得产权证书。就像连锁反应一样,开发商为了节省未来催收的麻烦,将支付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作为收取住房的条件。

   

6. 哪里交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

   

   契税在购房合同到房管局备案时缴纳,维修基金在交房时缴纳给物业代理。
契税缴纳规定如下:商品房契税应在备案日期后90天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应当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每天增加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对于第一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支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契税是以所有权转让的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担人征收的财产税。应纳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销售、赠与交换、房屋销售、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所有业主,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一旦发现,将被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使用;得到2/业主同意上述相关收益。

   

7. 如何缴纳长沙市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

   

   花钱可以改;让转让的人买你退房!简单吧

   

8. 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费网站是多少?

   

   网络一下子就有了

   

9. 物业维修基金应交给哪个部门

   

   由开发商收集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开立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当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都有政策和方法。

   

10. 契税 维修基金 怎么交到哪里?

   
           
  • 契税征收机关: 为土地,财政机关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级主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一般为所在地房管局或地税部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http://www.gdltax.gov.cn/km/jsp/search_new/policy_show.jsp?contentId=

  •    
   

契税缴纳标准:

   

以昆山为例介绍: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1.5%契税的税率。

   

2.个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2%契税的税率。

   

3.既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也不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另外:1999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选择适用2%契税税率;20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9月30日购买的普通住房可选择1套%契税税率。)

   

注:1.普通住房: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规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为1.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价格1.44倍以内。

   

资料来源:昆山房地产信息网 http://www.ksfc.gov.cn/ks_index/index.aspx

   

注意: 实际情况因地而异,参考当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有关条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证明之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房屋维修基金征收机关: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管局、住建局))

  •    
   

房屋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擦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X3xkcMrFXwb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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