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要求,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制订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方法标准》,现给予公示,请各有关单位阅签。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标准。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方法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方法,维护保养商用车产品市场需求纪律,促进车辆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更新,推动公司技术进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我国地区从业地区应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制造的公司(下称商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制造的商用车产品,可用本标准。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就是指白车身(包含汽车底盘)为自己制作的、国家行业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大货车)所界定的车子。
本标准还适用在选购的详细车子或二类、三类汽车底盘基本上生产制造进行的、国家行业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界定的车子,即改造类客车。
第三条 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承担执行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方法。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依照商用车产品类型,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执行分组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准许的产品类型机构相对应产品的生产制造、市场销售。
商用车依照产品类型分成大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在其中大货车类产品包含轻型货车、中大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含轻形客车(含改造类)、大中小型客车(含改造类),实际见《商用车类型区划表》(配件1)。
第五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的项目投资应当《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相关资本管理要求,优先申请办理新项目准许程序后,即可申请办理准入。
第六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理应适用《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核查规定》(配件2,下称《准入条件》)中要求的实际准入条件。
具有一定标准的大型汽车集团公司,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方法、担负相应的管控义务的条件下,其属下公司(属下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度简单化,实际见《车企集团公司员工公司的准入条件及核查规定》(配件3)。
各种商用车生产企业的加工能力及设备规定,实际见《商用车公司的制造标准、机器设备规定》(配件4)。
第七条 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合乎安全性、环境保护、环保节能、防盜等相关规范、要求。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特定的检测中心(下称检测中心)检验达标。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害别人专利权。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理应递交下列原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报告》(配件5)一式2份。
(二)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或是申请办理流程中的证明材料),外商独资企业还理应递交东西方公司股东占股证实。
(三)质量管理手册(原文)及体系文件(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资格证书复印或质量体系认证方案。
(四)有关公司具有商用车产品设计方案、生产制造、营销推广、服务能力、零部件制造管理体系,及其生产制造一致性确保工作能力等的表明。
(五)有关企业设立合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表明。
(六)依据国家相关资本管理要求管理的新项目审批或报备文档。
(七)检测中心提供的商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 申请办理商用车产品准入的,理应递交下列原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上说明,包含公司名称、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商标注册、公司注册地址和生产制造地点等。
(二)商用车产品状况介绍。
(三)《车子生产企业及产品公示》主要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子产品强制检验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中心提供的商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七)有关商用车产品的别的证明材料。
商用车生产企业理应根据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特定的信息管理系统递交商用车产品准入申报材料。
第十条 改造类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办理生产制造客车汽车底盘准入的,理应适用《改造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制造客车汽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配件6)和《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本标准公布前已得到准入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当公司基本情况或工作能力标准产生变化(包含企业改制、变动公司名称、变动公司或公司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详细地址或工作详细地址、提升产品种类或工作地点等),向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申请办理改变的,理应递交下列部位或所有申报材料:
(一)公司有关标准变动状况、或拟进行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的申请办理。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兼并资产重组协义、合资企业协义。
(三)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转变涉及到建设项目时的申请办理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报备文档,公司转变合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表明。
(五)公司归属于的资产管理部门出示的有关批复。
(六)公司转变前后左右的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七)公司对比《准入条件》开展自我评定的汇报。
(八)归入《车子生产企业及产品公示》的产品明细及产品变动计划方案。
(九)别的必须表明的有关状况及证明原材料。
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应当《准入条件》明文规定的实际准入条件对申请办理改变的公司开展考评;达不上《准入条件》明文规定的实际准入条件的,将中止其新产品审报或中止其生产制造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理应不断达到准入条件和生产制造一致性监管方法的规定,一切正常进行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等生产经营。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推行动态性监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承担表述。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