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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维修企业需要资质由哪个部门颁发

发布日期: 2021-12-27 07:13 浏览:302
核心摘要:(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申请要准备的资料特种设备许可书面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特设设备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他资料只要一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⑴ 如何办理机电设备维修资质证书?

   

   维修安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申请资格类别和等级相对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业务
范围。
(二) 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 固定营业场所、维修设备和设施符合要求。
   (四) 新成立的维修安装企业可以申请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资格升级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资格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上一级资格。
申请:携带相关所需证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资质评估手续,符合要求即可颁发资质证书。

   

⑵ 机械维修需要什么资质证书?

   

   不需要任何就业证,但最好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维修电工证和钳工证。注意就业证(如电工就业证)和一般技能资格证(如钳工中级证)(如钳工中级证书)不同,没有电工就业证书不能从事电工工作,但可以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我专门从事技能培训

   

⑶ 请问业内专业人士 开设工程机械修理厂需要提供哪些资质? 办个什么证 汽车修理厂资质证书行吗?

   

   首先办理资质,北京汽修六厂受理。
   

   

⑷ 起重机械安装维护资质的条件是什么?

   

   起重机械安装(含维修)资质对人员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
毕业于工程师职称、机械或回电相关专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验。
2.质量控制系统负责人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相关的工程师职称和技术工作经验;
(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质量控制系统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电气专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验;
(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负责人,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电气专业毕业,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验。
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电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工程师职称不少于3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验。
4、检验人员
2名质检人员。
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至少1人 人,电工至少一人。
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电气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经验。

   

⑸ 工程机械修理厂需要什么资质?

   

   家乡这边没有资质,口碑最重要,还有你要有一个大场地。让人们免费停机。

   

⑹ 工程机械维修资质在哪里?

   

   工程机械不属于特种设备,不需要维修资质。

   

⑺ 如何办理工程机械维修个人营业执照?

   

   这很容易做到 去你维修店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一般15天就能做到 个体工商户审查很简单

   

⑻ 如何办理特种设备维修资质,哪些手续在哪个部门办理?

   

   您好,向省质量技术复制技术监督局申请(具体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办公室),有办公空间、设备、相关技术人员等,根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护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年要求编制质量保证手册。详情请参见您申请的项目的许可规则。
   
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申请准备材料
特种设备许可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他资料只有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的项目质量保证手册
5)技术人员三证两件(复印件);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二证二件(复印件);
7)外包协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8)申请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任命书。

还有问题可以继续问

   

⑼ 工程机械维修企业需要哪个部门颁发资质?

   

   它不是由国家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颁发的。一般有中联重科、徐工、厦门工业等工程机械生产企业。

   

⑽ 我想申请建筑维修资质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对建筑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新建、扩建、改造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格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所有专业工程,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施工单位依法承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自行建设所有专业工程,也可以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担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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