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福建省出台了新的玻璃幕墙政策,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病房楼、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不得在二楼以上使用玻璃幕墙,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向指定专户缴纳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严禁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使用全隐框玻璃幕墙,靠近道路、广场和下部的出入口和人员通道。上述建筑在二楼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围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人士表示,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降低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新规定明确了幕墙玻璃的安全维护责任人。据报道,现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责任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由多个业主共同所有,主要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领导现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幕墙安全维护责任。
据介绍,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向指定专户缴纳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玻璃幕墙建筑业主应按规定逐年从物业维修资金中提取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规定的存款比例。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现有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鉴定、维护和维护。
新规定规定,玻璃幕墙竣工验收一年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竣工验收三年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对玻璃幕墙进行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