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车维修如何避免被坑?
一般不会被坑。如果你小心,先检查配件的价格。维修完成后,让修理厂给你看旧配件。
B. 运政有权控制汽修吗?
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必须先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由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属于汽车维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许可证意味着你可以依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原本封闭的机动车行业已经向你开放,这样你就可以用许可证正常经营营业执照。经营期间违规严重的,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证件,营业执照也必须随着许可证的吊销而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赋予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权。运输管理部门有权查处非法从事机动车经营者,有权处罚擅自改装车辆或承担维修报废车辆的维修经营者,有权做笔录取证(视频录音),有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有权查阅维修票据和原始记录。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运输管理部门,并受理因维修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你可以在网上搜索这些规定,尤其是《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机动车维修属于运输管理五大行业之一,但一般运输管理部门关注客货运输管理,其他相对宽松的点并不意味着无权管理。
C. 如何避免运政部门的钓鱼执法?
1.安装行车记录仪;
2.注意语言不给人把柄;
提前掌握投诉举报部门的电话号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D. 如何从开汽修店到交通局备案?
提交书面申请 到所在地区.县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汽车维修办公室),汽车维修办公室将根据您的申请向您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申报材料,然后仔细填写。汽车维修办公室管理人员到现场(汽车维修厂)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您申请的开业条件,并指出应进行哪些整改和补充 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凭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X汽车维修营业执照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并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税务登记》。亲爱的朋友们,我的回答可能会帮助你们。如果您想申请二级(车辆维修),专用维修设备的费用可能超过30万元,加上一般设备、现场、技术人员和起步配件的费用约为50元--80万元。但是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前景也不错,祝你成功。
E. 如何应对汽车维修的潜规则?
大件别乱动
发动机、变速箱等结构复杂的大件在装配过程中有严格的参数规定,甚至一些品牌的重要部件也是在绝对无尘的冷环境中组装的。只要车主按照厂家的规定保养车辆,不经常暴力驾驶或恶意伤害车辆,一般来说,行驶到一定里程时不会出现故障。
如有故障也不要惊慌,选择可靠的4S商店或可信的修理厂,让一个值得信赖的主人帮你修理车辆。在修理汽车时,不要选择休息,密切关注车间的维修过程,及时指出任何问题,不仅了解汽车的问题,如何修理,而且确保汽车维修过程不会对汽车造成二次伤害。
2.配件要可靠
修车时一定要选择有质量保证的配件,很多修理厂甚至4S商店会清洁拆卸的零件,然后以次充好,甚至直接使用不合格的零件,这给汽车留下了隐患。因此,在修车时,还可以注意车间零部件的更换,以确保修车师傅能真正修车。
对于修车厂或4S店铺信任度不够,问题相对较小,不影响短期驾驶。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的零件选择在可信的官网、电商或者实体店购买。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4S商店会拒绝这样的服务。
3.小题勿大作
长期使用车辆有轻微异常噪音或抖动是正常现象,不需要太在意。有些车在原厂装配时存在工艺问题,无法解决维修问题;而且大部分车长期使用后都会出现橡胶零件老化的问题,只需要有针对性的处理,不需要大修。
很多黑心4S为了盈利,店铺或修车厂会在修车过程中故意埋下一些隐患,这种黑心商家需要特别注意。
F. 如何解决汽车维修纠纷?
1、保修期内的车辆必须到指定的特殊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以免失去索赔权。保修期过后,应认清汽车维修厂的资质和等级,选择许可证齐全、技术水平好的厂家,确保维修质量。
二、汽车维修后,不要急着离开。记得检查车辆和维修结算单,检查清单上记录的项目是否到位,特别注意结算单上的发动机号和底盘号是否与驾驶证一致,防止纠纷发生后无法投诉。
购买备件时,检查备件明细中列出的备件是否超出维修项目中需要更换的备件范围。此外,如果您在阅读结算表和详细信息时有任何问题,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因此,在维修前,应询问相关事项并签订维修合同;
维修后,应保存维修结算表。如需额外购买备件,经销商应提供详细的订单或发票,注明所购备件的制造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售后服务规定等。
处理民事债务纠纷的时间
1.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情况比较简单,大部分情况是原告直接用借据起诉;
2.但民间借贷纠纷是时间最长的案件类型之一(另一种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很多时候被告在欠钱后避而不见,甚至在欠了很多债后直接逃跑,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如果被告找不到,需要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公告两次,每次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不在审理范围内;
G. 交通管理执法人员如何管理汽车维修企业?
我也在寻找,希望 对您有用。
总而言之,只有几件事:
A:场地和人员配备决定您的资质等级
B:人员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考核、考核
C安全等方面的检查与考核
编辑法规简介
法规名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法规信息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颁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8-1[1]
编辑法规内容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维修、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以维护或恢复机动车的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的使用寿命。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公平、公正、公开、方便。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合理分工协调发展。
鼓励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故障诊断技术的应用,推进行业信息化、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求。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具体实施]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维修车型类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根据维修对象,机动车维修业务分为四类:汽车维修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务等机动车维修业务。
汽车维修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二类维修业务和三类维修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和二类维修业务。
第八条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车辆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和维修竣工检验;取得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车辆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维修;取得三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修、油漆、轮胎动平衡与维修、四轮定位检测与调整、供油系统维修与油品更换、喷油泵与喷油器维修、曲轴研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修(蓬布、坐垫及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取得一级摩托车维修营业执照的,可从事摩托车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专项维修、竣工检验;取得二级摩托车维修营业执照的,可从事摩托车维修、小修、专项维修。
第十条
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的,除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外,还可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业务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赁场地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2)有适合其业务的设备设施。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等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为6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体系、设备管理体系和配件管理体系。
(5)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等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其作业内容的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二、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措施;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安全操作规程齐全。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适合其业务的生产厂房。租赁场地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有适合其业务的设备和设施。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批准。具体要求和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规定》(GB/T18189)执行有关规定。
(三、必要的技术人员:
1.至少有一名质检人员从事一类维修业务。质检人员应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60名质检人员%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根据其业务,配备相应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和油漆维修技术人员。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3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护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体系、设备管理体系和配件管理体系。
(5)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上述具体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8189)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5)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的维修经营情况,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可以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副本;
(3)连锁经营的操作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在现场或者5日内给予许可,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实行有效期制度。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书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等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通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维修经营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见附件1)挂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的风格和要求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修理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使用配件组装机动车。
维修人员应当改变机动车车身的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在检查有关手续后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机构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制造商公布的标准执行。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标准优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机动车厂商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账单,并将维修结算清单交付给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中,分项计算工时费和材料费。维修结算清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政策、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杜绝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质量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没有标准或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采购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并检查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更换的配件和总成交托修人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维修配件,并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次维修、总成维修、整车维修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应当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证明。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次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证书(复印件)和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管理制度。
制定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管理,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整车维修或总成维修质量保证期为2万公里或100天;二级维修质量保证期为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修、小修和专项维修的质量保证期为2000公里或10天。
摩托车维修或总成维修的质量保证期为7000公里或80天;维修、小修和专项维修的质量保证期为800公里或10天。
其他机动车维修或总成维修的质量保证期为6000公里或60天;维修、小修和专项维修的质量保证期为700公里或7天。
在质量保证期的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自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维修质量原因无法使用正常使用,承包商在3天内不能或不能提供机动车因非维修原因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及时免费维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和有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义务保护车辆的原始状态。必要时可以对车辆相关部位进行拆检,但双方应同时在场,共同承认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需要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包商和维修人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评估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评估应包括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评估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督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书。
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并要求他们提供相关信息;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等资料,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3)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进行摄影和摄像;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
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罚款不超过10倍;无违法所得或者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或者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受让人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依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担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原许可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或者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证明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许可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通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证明;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的;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过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和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人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并提交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
(2)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
(3)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产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H. 寻求经验,把车放在修理厂,如何避免被偷换零件
避免被盗零件的方法:
1.为汽车的关键部件做一个你能理解的标记,写下标记并拍照。
2、4s店内有零件准备容维修时再去维修,然后当面开封。
(8)汽车维修如何避免运政扩张阅读:
黑幕一:偷梁换柱
这一举动是维修制造商多年来的惯用伎俩。说白了,你花钱换旧配件。更重要的是,你车里的一些好的、新的零件被维修人员悄悄更换,而你不注意。这包括轮胎、水箱等一些有价值的零件,然后找机会卖给熟悉的车主。虽然这个招数不是每天都上演,但是遇到一次就够你恶心很久了。
黑幕二:以次充好欺骗车主
汽车维修行业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用副厂配件作为正厂配件,这早已是一些小型非正式、不诚实的汽车维修店公开的秘密。一辆车有成千上万的配件,现在有这么多型号的汽车,配件应该有数量。
I. 如何避免汽车维修中容易发生的纠纷?
维修陷阱:
1,多开工项
一些黑心商家开工单时多开施工项目,造成多花时间;
方法:电话咨询另一家4S店工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