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衡宇维修基金缴纳尺度是若干
凭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维修基金治理设施》第五条的划定,商品内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容售房单元应当签署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凭证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元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元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配合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㈡ 叨教商品房维修基金收缴尺度是若干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修建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凭证《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律例,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商品住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设施。
本设施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刷新的资金。
第三条本设施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凭证执法、律例和衡宇生意条约,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样平时包罗: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设施所称共用设施装备,是指凭证执法、律例和衡宇生意条约,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隶属设施装备,一样平时包罗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蹊径、路灯、沟渠、池、井、非谋划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装备使用的衡宇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议、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真天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视事情。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凭证本设施的划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元应当凭证本设施的划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凭证所拥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修建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凭证本区域情形,合理确定、宣布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凭证下列划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凭证所拥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元凭证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元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确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元设账,按衡宇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元设账,按衡宇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确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认真治理。
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凭证售房单元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衡宇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解决衡宇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解决衡宇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元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元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设施划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元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元不得将衡宇交付购置人。
第十四条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元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确立后,应当凭证下列划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元设账,按衡宇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元,由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应当确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视。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实时续交。
确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议。
未确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设施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刷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照利便快捷、果真透明、受益人和肩负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维修和更新、刷新用度,凭证下列划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维修和更新、刷新用度,由相关业主凭证各自拥有物业修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维修和更新、刷新用度,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元凭证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肩负的,再由相关业主凭证各自拥有物业修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维修和更新、刷新用度,先凭证修建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用度,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元凭证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维修和更新、刷新,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元或者公有住房单元应当凭证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修建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刷新用度。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以下程序解决:
(一)物业企业凭证维修和更新、刷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局限内专有部门占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执行使用方案;
(四)物业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质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赞成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元。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以下程序解决:
(一)物业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罗拟维修和更新、刷新的项目、用度预算、列支局限、发生危及衡宇平安等紧要情形以及其他需暂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的处置设施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企业组织执行使用方案;
(四)物业企业持有关质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赞成,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立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赞成;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相符有关执法、律例、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矫正;
(六)业主委员会、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元。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衡宇平安等紧要情形,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举行维修和更新、刷新的,凭证以下划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凭证本设施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划定解决;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凭证本设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划定解决。
发生前款情形后,未按划定执行维修和更新、刷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用度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用度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肩负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维修、更新和刷新用度;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元肩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装备的维修、养护用度;
(三)应当由当事人肩负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所需的修复用度;
(四)凭证物业条约约定,应当由物业企业肩负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维修和养护用度。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可以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行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刊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行使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赞成;未确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门占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
行使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凭证售房单元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赞成。
阻止行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营业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行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行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举行谋划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尚有决议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装备报废后接纳的残值。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衡宇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形并出具有用证实,该衡宇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衡宇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衡宇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治理银行解决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衡宇灭失的,凭证以下划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衡宇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元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元;售房单元不存在的,凭证售房单元财政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元宣布下列情形: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用度和分摊情形;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元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治理的情形。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元对宣布的情形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认真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转变情形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举行复核。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确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元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政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划定。
财政部门应当增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政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形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留、核销治理,应当凭证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划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五章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
(一)未按本设施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划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设施第十三条划定将衡宇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设施第二十一条划定分摊维修、更新和刷新用度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元违反本设施第十三条划定将衡宇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元未按本设施第二十一条划定分摊维修、更新和刷新用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设施划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划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揭晓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设施第二十六条划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设施第二十六条划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设施第二十六条划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矫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治理划定的行为,凭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事情职员行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推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设施,制订执行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设施执行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确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详细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设施制订。
第四十三条本设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配合注释。
第四十四条本设施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宣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维修基金治理设施》(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㈢ 成都市商品房交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也许是若干
房价的千分之3
㈣ 成都周边区域维修基金怎么算。怎么交,交几回
1、问:什么是衡宇专项维修资金?
答:衡宇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设施装备、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刷新的资金。
2、 问:哪些衡宇需要确立衡宇专项维修资金?
答:拥有二个及二个以上的衡宇所有权人的衡宇都需要确立衡宇专项维修资金。
3、 问:衡宇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原则是什么?
答:衡宇专项维修资金执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议、专款专用、统筹羁系的原则。
4、 问:衡宇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羁系?
答:由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羁系治理办公室认真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视治理,区(市)县房产治理部门按划定权限认真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视治理。
5、 问:什么是衡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
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衡宇内部,由整幢衡宇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衡宇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效上为整幢修建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装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或者单幢衡宇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装备、消防及平安监控设施装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蹊径、路灯、非谋划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装备使用的衡宇等。
6、 问:衡宇维修资金该谁交?交若干?
答:衡宇维修资金的首次缴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元和购房人(业主)。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元和购房人划分按下列划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元对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7、 问:什么是商品房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
答: 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尺度盘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盘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尺度盘算:
区域尺度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都江堰市均为720元/㎡;
崇州市为600元/㎡;彭州市、大邑县、金堂县和蒲江县均为550元/㎡;邛崃县和新津县均为500元/㎡。
8、 问:详细怎么盘算开发商和业主首次该缴存若干衡宇专项维修资金呢?
答:举例说明:金牛区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元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3.5%=38.5(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2.5%=27.5(元);未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元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3%=33(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2%=22(元);郫县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元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3.5%=25.2(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2.5%=18(元);未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元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3%=21.6(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2%=14.4(元),其他区(市)县以此类推。
9、问:维修资金在哪儿交?怎么交?
答:业主领取交款通知单后,严酷凭证交款通知单审定的金额、专户银行、账号等信息至银行收费窗口缴存,由银行出具交款凭证。
10、问:维修资金缴存到银行后有没有利息?
答: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划定结息到户。
㈤ 成都的衡宇维修基金和契税怎么盘算
300*48135-45676
㈥ 成都商品房维修基金是若干
成都市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元和购房人分内别按下列划定缴存:容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元对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用度,归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衡宇按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修建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宣布.
㈦ 成都市商品房交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也许是若干
物业治理费:一样平时物业治理公司会收取一年的物业治理用度;而每个小区的物业管专理费都差异。
除此之外属还需缴纳暖气费(若是有的话,一样平时交钥匙就要收暖气费了,物业公司代热力公司收的);收视费(一样平时是预收一年的收视费,物业公司代有线电视台收的);预收电费和楼道公用电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有的可能还会收暖气集资费和煤气集资费(开发商收的)。
装修押金一样平时是物业公司收取,待装修之后会退给业主的,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然则许多开发商交房时也让业主缴纳,以是购房者需小心。
㈧ 衡宇维修基金怎么算 交若干 怎么交
衡宇维修基金的盘算设施:
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呼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设施》划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凭证所拥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修建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凭证所拥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元凭证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衡宇维修基金缴纳设施:
凭证(市政府)126呼吁《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设施》内容划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交存,也可以由业主委托开发建设单元代收代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遵照依法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议、专款专用、政府监视的原则。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8)成都住房维修基金是若干扩展阅读
2018年2月1日执行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设施》(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及细则和2004年4月1日执行的《成都市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暂行设施》(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细则划定:
103呼吁及执行细则划定:开发建设单元在解决所有权初始挂号前,应凭证(有电梯25.2元/平方米,无电梯21.6元/平方米)的尺度缴存;业主应当在解决所有权分户挂号前,应凭证(有电梯,18元/平方米,无电梯14.4元/平方米)的尺度缴存。
195呼吁及执行细则划定:开发建设单元在申请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首次挂号前,应当凭证(有电梯38.5元/平方米,无电梯33元/平方米)的尺度缴存;
业主在开发建设单元申请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首次挂号前应当凭证(有电梯27.5元/平方米,无电梯22元/平方米)的尺度缴存。
若开发建设单元在2018年2月1日前,未申请解决所有权初始挂号且未按103呼吁及执行细则的划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那么开发建设单元在2018年2月1日后,申请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首次挂号。
参考资料泉源:网络-衡宇维修基金
参考资料泉源:人民网-关于住房维修基金缴纳问题
参考资料泉源:西宁政府-【人民网】关于衡宇维修基金的咨询